最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决定自今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多项涉及检验检测,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将降低5成。
通读《通知》全文,在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质检部门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取消。在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质检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三项收费将停征。
其他部门涉及检验检测认证领域的包括,测绘地信部门的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宗教部门的清真食品认证费将取消。
交通运输部门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卫生计生部门的卫生检测费、农业部门的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将停征。
在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检测的包括卫生计生部门体育部门的兴奋剂检测费。
根据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这些费用全部取消或停征。
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号
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